共同挪用公款怎麼認定?
在共同挪用公款的情況下,其中的犯罪主體可能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當然也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實施。因此實踐中,對共同挪用公款進行認定就顯得很重要,那究竟是如何來認定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共同挪用公款怎麼認定
1、內部人員之間相互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要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進行區分。即誰先提出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拍板的,應認定其為主犯:其他積極響應、參與策劃,提出補充意見或修改性意見的人員,應認定為從犯;其他在主觀上沒有挪用犯意,而是由於某種原因被迫接受挪用犯罪意圖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2) 要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上劃分。即凡是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或在實施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應認定為主犯;而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認定為從犯;被迫參與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活動的,應認定為脅從犯。
(3)要從獲利、分贓情況上進行區分。即一般來説,分得贓款比較多,獲利較大的應定為主犯:分得贓款較少、獲利較小的,應定為從犯;分得贓款最少、獲利最小的,應定為脅從犯。
2、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的挪用公款中共犯的區分:
(1)從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意的起因上進行區分。即如內部人員勾結外部人員將挪用的公款交與外部人員使用從而獲利的,應認定內部人員為主犯,外部人員為從犯;如外部人員提出共同犯罪的,就應看他們在具體實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考分贓、獲利情況。
在對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進行認定的時候,並不是一定要求共犯人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意味着即使是普通人也是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的。
(2)從是否組織、領導、指揮、策劃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區分。
(3)根據獲利、分贓的情況進行區分。
其次,應當根據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事前有無約定和是否分贓獲利,對其應承擔的數額分別加以認定。
(1)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後如何分贓的,按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數額,已經歸還的,予以收繳按照事先約定分得的非法所得。未歸還的,根據事前約定。各共犯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公款的數額,並負責退還或退賠,收繳其非法所得。
(2)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協商過獲利後如何分配,而實際上沒有獲利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根據事先約定,按比例承擔挪用公款的數額,並負責退還或退賠。
(3)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後如何分贓,而在獲利後已經分贓的。在案發時,共同挪用的公款已經歸還的,按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其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在案發時未歸還的,根據各共犯實際分得的非法所得,按比例承擔共同挪用的公款數額,並負責退還或退賠,沒收其非法所得。
(4) 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後如何分配,而在獲利後沒有來得及分配,就被有關部門或政法機關查獲控制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公款未受損失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公款受到損失的則按比例退還或賠償。
(5)在挪用公款共同作案之前,各共犯沒有協商獲利後如何分配,事後也沒有獲利的。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各自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小,依照不同比例確定各共犯承擔的數額,案發時未歸還的,按不同比例退還或退賠。
可以説挪用公款罪屬於一種多發的職務犯罪,自然其中也是會存在共同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為,因此對共同挪用公款作出相應的認定,就是很有必要的了。如果在閲讀了上文之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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