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於賣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賣淫是有違道德、傳播危害的犯罪事件,對社會容易造成不良影響。賣淫活動或者組織賣淫活動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如果情節嚴重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很多人想知道最高法對於賣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知識。
一、最高法對於賣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的修改,立足於司法工作實際,針對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案件中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解釋共十四條,分別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傳播性病罪“明知”的認定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突出了對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羣體的保護。解釋在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標準及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中,對於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參照組織普通人員賣淫的人數標準減半設置,以體現對這類犯罪依法嚴懲。對患有嚴重性病的人進行特殊規定,是出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身體健康權益的目的。
二、解釋對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情節嚴重”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組織、強迫賣淫罪的死刑,並取消了該罪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僅規定“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何謂“情節嚴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而司法實踐中亟須對“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予以明確。
解釋明確了一個以組織、強迫賣淫人數為主,兼顧其他情形的標準,使打擊犯罪的依據明確而統一,避免隨意性和處罰不公平。
解釋第二條規定了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六種情形,即:“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強迫賣淫罪“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即:“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三人以上的;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四)、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解釋沒有將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作為“情節嚴重”的選項,主要考慮,一是因為司法實踐中對於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取證非常困難,二是因為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與人數相比,顯然人數的危害比次數大得多。當然,解釋對組織、強迫賣淫的次數問題也有規定,解釋第十條將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次數,作為酌定情節在量刑時考慮。
綜上所述,最高法對於賣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地指出組織賣淫犯罪,引誘、強迫未成年人賣淫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解釋也針對兒童、婦女以及嚴重性病者給予了法律保護。最高法對於賣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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