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沒約定違約金如何主張計算?
一、 租房合同沒約定違約金如何主張計算?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當事人依然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違約一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違約的形態有哪些?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還可分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屬嗣後不能履行的,可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屬嗣後不能履行時,當然構成違約責任的要件;若屬於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違約責任。
2、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麼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
租房合同在簽訂時,為了避免後期發生矛盾糾紛難以進行界定,那麼就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具體情況下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和有關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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