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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完畢後發現依據的文書有錯誤怎麼辦

這時可以進行執行迴轉,它指的是執行完畢後,由於法定的原因將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返還給被執行人。

執行完畢後發現依據的文書有錯誤怎麼辦

這裏的“法定的原因”有兩種:

第一,如果據以執行的裁定、判決或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對已經執行的財產法院應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

第二,法院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完畢後,該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則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迴轉。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已執行完畢的案件被執行人又恢復到執行前的狀況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執行的標的又恢復執行前的狀況,雖屬新發生的侵權事實,但是與已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侵權事實並無區別,如果申請執行人另行起訴,人民法院將會作出與已經生效法律文書完全相同的裁判。這樣,不僅增加了申請執行人的訟累,同時也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審判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