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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撞死行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一、非機動車撞死行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非機動車撞死行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依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説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 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整體的來看我國的道路交通運輸環境,事實上,有大多數的非機動車和行人才是不遵守國家交通規則的主要羣體,在非機動車違章,行人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發生了這種事故,那肯定是非機動車要承擔全部的責任的。至於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後的量刑問題,確認非機動車沒有逃逸的話,一般也就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