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遺棄罪是一項在生活中時有發生的的罪行。譬如,不贍養年邁的父母、遺棄兒童、對患有疾病的親人不管不顧等等。遺棄罪不僅是道德的缺失,人情的冷漠,更有情節嚴重者甚至觸犯了法律。為了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就介紹遺棄罪的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一、遺棄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的起訴方式及訴訟程序
公訴案件是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行為人涉嫌犯罪,由法院審理判定是否犯罪的一種方式。
自訴案件是可以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所以,在遺棄罪中,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自訴時攜帶起訴書去法院,書寫要寫明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包括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過程與結果及犯罪後的表現等。還要提供有關的證據、證人及住址等。
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時,遺棄罪起訴書可以按照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的格式書寫。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大體上分為首部、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結尾和附註項目等五個部分。 在首部應寫明自訴人以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家庭住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等。 案由和訴訟請求部分,應寫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訴訟請求,即寫明被告人構成何種犯罪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應同時寫明追究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及賠償數額。 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寫明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包括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過程與結果及犯罪後的表現等。還要提供有關的證據、證人及住址等。 結尾部分,要寫明訴狀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稱並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起訴日期。 附註項目主要是各類證據材料及清單。除了自述以外,帶好被害人的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一併提交到法院,等待審理就可以了。
三、遺棄罪的立案標準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着,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綜上所述,付負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的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啟動遺棄罪的訴訟程序來捍衞自身權益。但值得注意的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惡劣的程度,否則不構成犯罪行為。在啟動遺棄罪訴訟程序時,當事人應儘可能詳細的書寫起訴書,如果有相關的疑問,歡迎聯繫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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