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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風控人員會被定罪嗎?

非法集資風控人員會被定罪嗎?

非法集資屬於經濟詐騙的一種,它往往會涉及較多的受害人,所以國家一直在打擊非法集資。非法集資犯罪人員被抓獲之後,會根據犯罪情節是否嚴重、集資金額的大小被處以不同的刑罰。那非法集資風控人員會被定罪嗎?本站小編 將在下文中為你詳細説明。

一、非法集資風控人員會被定罪嗎?

在共同犯罪中,並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為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為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為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裏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為:部分人員免於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於: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於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同。通常來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於“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於公司“左膀右臂”,由於不瞭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項目真實情況,通常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於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於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為證人處理。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事實上,許多非法集資集團的風控人員都處於核心位置,對非法依次的犯罪事實提供了很大的幫助,所以在實踐中,風控人員一般也會按非法集資的共犯處理。但並不是所有風控人員都會被定罪,如果該員工對公司的犯罪並不知情,那麼他就不應當被定罪,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