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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醫療事故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法律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即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和造成嚴重後果。除此之外,我國相關法律還對醫療事故罪做出了怎樣的規定呢?醫療事故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目前,我國尚未針對醫療事故罪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在《刑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中卻有對醫療事故罪進行了規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概念】

醫療事故罪(刑法第335條),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鄒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新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字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法律規定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與此同時,該追究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是不能免除的。但目前,我國尚未對醫療事故罪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上都是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