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有上訴權利嗎
有,刑事自訴案件原告:自訴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迴避。經審判長准許,有權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在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提起申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第二百一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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