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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

現實中,有的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對債務人採取拘禁的方式,如果債務人不還錢的話,就不放人。很顯然,這樣的做法涉嫌了犯罪,即非法拘禁罪。那麼實踐中,該如何對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進行認定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容易與搶劫、綁架等行為發生混淆,在以前的文章中,範律師進行過專門的分析,在此不再贅述。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涉及的債務種類

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而為了索取的債務,不僅可以是合法債務,而且可以是非法債務,或者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債務。

(一)合法債務

從民事法律關係上講,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在被告人通過合法途徑不能主張債務的情況下,被告人為討還債務,採取了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的極端行為,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從而構成非法拘禁罪,這種情形是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犯罪。

(二)非法債務

在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為了索取的債務的合法性並不影響是否形成非法拘禁罪,行為人為了索取賭債、嫖資或者高利貸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實施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也構成非法拘禁罪,在主觀上要確定行為人索取債務的主觀目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過專門的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三)索債數額超過實際債務數額

這種情形的前提是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債務或者非法債務,如果確實不存在債務關係,行為人假借索取債務的名義採取拘禁等手段索取債務,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或者搶劫罪。

在此種情形下,要注意分析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如果被告人基於對債務數額、範圍、利息等存在錯誤認識,超出實際債務數額以拘禁方式索取債務,依然構成非法拘禁犯罪,而不構成其他犯罪。如果被告人明確知道債務數額,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被害人索取超出債務數額的“債務”,則構成綁架、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

(四)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的債務

對於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債務數額等情況,現有的證據不能明確證實,但被告人主觀上認為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從而以非法拘禁的行為方式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等行為。在這種情形下,由於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索取債務的主觀目的,並非具有非法佔有等目的,因此,也應認定為非法拘禁行為,並在主觀上確定被告人的索債目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都已經清楚,如果債權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債務人或其家屬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此時,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對債權人進行處罰。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