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尋釁滋事怎麼處罰?
我們都知道國家公務人員是很吃香的,我們都很喜歡公務員這個工作,因為公務員一般就是我們認為的鐵飯碗。打架其實現在是非常常見的,任何人打架我們國家都是不允許的,對於公務員打架的處罰力度更是大。那麼公務員尋釁滋事有何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公務員尋釁滋事怎麼處罰?
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責任主體治安管理支隊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尋釁滋事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公務員尋釁滋事案件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發生了其實很多,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罰方式我們國家是有着相關的規定的。其實相關規定的處罰和一般人處罰差不多,但是工作崗位上會給與相應的懲罰,這樣的話懲罰力度就會很大了。所以説一定要遠離尋釁滋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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