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股東根據自己的出資確定自己在該公司中的股權,各股東之間要出資明確,不得做虛假出資的行為,一旦發現虛假出資,則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虛假出資罪。那麼,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規定是什麼呢?小編今天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規定
我國《刑法》 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虛假出資的客觀表現
虛假出資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這裏的“虛假出資”,顯然是對“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這些行為性質的概括,而不是與這些行為並列的另一種獨立的虛假出資行為,因此,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只能是“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三種行為之一,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評估作價時,以欺騙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虛假出資的情況。另外,從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也可以看出這一立法旨趣。公司法在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明確反映出立法者的態度,即對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的虛假出資行為,必要時應當予以刑法制裁;而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評估作價時,以欺騙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虛假出資的行為,只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不按虛假出資罪處理。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規定”給大家做的具體分析。通過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刑法》對虛假出資的行為規定的特別嚴格,其在定罪量刑中最高刑為五年,同時如果該股東在該繳納的範圍內不予以繳納相應數額並且虛假出資,根據其相應的比例進行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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