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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法律2.49W
合同無效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合同無效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1、過錯與損失承擔
過錯是指合同的無效有可歸因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在合同成立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並不能完全由當事人所決定。對大多數合同來講,造成無效的原因都是可歸因於當事人的,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無效。但有時,合同也可因當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無效,如在合同訂立後,因國家法律對合同標的進行限制經營而造成的合同無效。只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無效,才能基於過錯由當事人承擔損失。
2、合同無效後的財產返還
對雙方已經依據合同為給付義務的無效合同,雙方應當將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這是原則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不適用這種規定的情況。如:合同對方當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標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還或標的滅失、毀損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仍然要求返還,只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時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標的的市場價格計價補償。
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歸屬】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後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