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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罰?

在我國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罰?

我國,法律上是嚴明規定了禁止販賣以及走私槍支、彈藥等武器的。但是,生活中還是會有很多的非法份子為了賺取更多的金錢,寧願冒着生命危險去走武器和彈藥等東西。那麼,在我國如果犯了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罰的呢?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

1、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通過上面的文章的閲讀,大家也都瞭解到了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罰。雖然很多人幹這一行,都有自己的原因和理由,但是如果被認定為走私武器、彈藥罪,那麼就會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然而具體的處罰程度,也會依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具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