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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

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繞過關口或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藥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欺騙海關,矇混過關,有的則是採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也都要受到刑事處罰。此時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

1、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處罰標準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事實上,行為人走私武器、彈藥的目的有很多,但一般都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一旦認定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話,自然就要根據《刑法》中的量刑規定,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關於走私武器彈藥罪怎樣量刑處罰的問題,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