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區別是怎樣的
1、定義不同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通俗的説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的犯罪行為並且犯罪結果產生了,已經對他人或者國家利益產生的實質危害。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它可能發生在預備犯罪的階段,也可能發生在已經着手犯罪之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的階段。
2、處罰不一樣
犯罪既遂的罪犯在量刑時,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既遂的注意事項
1、要想準確認定犯罪既遂,從根本上講,應當在學習具體犯罪特徵時個案把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把握。換言之,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且也存在“進度”或者“程度”問題。對分則各罪,除了掌握犯罪構成,還需要把握其達到既遂的程度。這裏介紹的既遂類型,對大家掌握既遂的觀念很有幫助,但不能完全替代對具體犯罪既遂特點的把握。很多人覺得既遂、未遂的區別不好掌握,其重要原因就是僅有對既遂類型的一般性瞭解,沒有對具體犯罪的既遂有一個確切的掌握。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對常見罪的既遂做具體掌握。
2.關於“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的概念。對於這三個概念,有兩種角度的理解:
(1)從犯罪構成要件角度的理解,即作為罪與非罪界限掌握。認為以法定結果為構成要件的,是結果犯;認為以具體危險發生為構成要件的,是危險犯;認為僅有行為就足以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或者危險為要件的,是行為犯。換言之,在這個意義上,結果、危險具有構成要件的意義,沒有結果或者危險,不構成該種犯罪。在這個意義上,因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必須發生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所以認為所有的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某些故意犯罪,如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這裏,一般認為(也是通説)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必須具備“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否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或者只能構成其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類似的情況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等。
(2)從犯罪過程(進展)形態的角度理解,即作為既遂標誌來理解。由於我國《刑法》廣泛懲罰未完成罪(犯罪預備、未遂、中止),所以,是否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或者危險,不是許多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其只具有既遂與否的意義。例如,故意殺人未能造成死亡結果的,不意味着不構成犯罪,而只意味着犯罪沒有既遂。再如,搶劫時沒有搶到財物的,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隻影響到犯罪的(進度)形態是否既遂。
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為着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為着手之後,但犯罪既遂就只能發生在犯罪行為着手之後。對於犯罪既遂的處罰,往往也比對犯罪中止的處罰要重,根據規定在對既遂犯進行處罰的時候,需要按照《刑法》中對具體犯罪的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至於中止犯,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若是沒有造成損害的話,則應當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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