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有時間限制嗎
減刑是有時間限制的,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通常情況下,減刑的期限必須要遵從以下的限制:
1、判處管制、拘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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