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既遂怎麼判?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脱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我國目前履行這些職責的機關、組織主要為公安機關、民政、婦聯。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這些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
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中的“解救”應作廣義的理解。它既包括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使被拐賣、綁架、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非法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公務行為,也應包括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友要求解救的行為,或普通公民進行的解救行為。
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解救被綁架或者是拐賣的婦女是屬於保護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任何人不得阻礙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解救受害的婦女,由於這是屬於執法行為,如果有人阻礙的話,那即是阻礙執法,將會涉嫌犯有刑事案件,如果是執法人員阻止的話,將會犯有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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