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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和慣犯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集合犯和慣犯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集合犯和慣犯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集合犯和慣犯的主要區別在於集合犯的犯罪行為都是屬於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但是慣犯的犯罪行為指的是同一種犯罪行為。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其區別在於:

(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

(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二、集合犯的種類包括哪幾種

(一)營利犯。

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二)常業犯。

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三)慣犯。

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三、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集合犯包括了營利犯;常業犯和慣犯這三種類型。集合犯和連續犯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連續犯是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犯罪的一種犯罪行為,但是集合犯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標籤: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