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能調解嗎?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能調解嗎?
故意毀壞財物罪屬刑事範疇(刑法第275條),公訴案件(檢察院起訴)不可調解。
但如果是自訴(個人起訴)的話,那麼在民事一項上可以調解,但在量刑與否或多寡的範疇上也無法調解。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二、審判標準
由於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該按上述規定,以故意損毀財物,對行為人作出治安行政處罰,然後受害人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此案可以調解,調解後行為人不再承擔治安行政責任。如果損壞的財物達到5000元,就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自訴可調解,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審理判決之前撤訴,自行調解,公訴案件則不可調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情節輕微可拘留處理,涉及金額巨大到一定程度,情節性質惡劣的,就可能會進行刑事處罰,依法判刑處理。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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