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分:牽連犯中的兩罪之間不存在當然的關係,而吸收犯的兩罪之間存在着這樣的關係。牽連犯是指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此時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之間就存在着牽連關係。吸收犯是指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行為當然地為他行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為的一個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二、牽連犯怎麼數罪併罰的?
基於罪刑相適應而並罰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併罰。
2、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並罰,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屬於包容犯問題,而不實行並罰。
3、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
有罪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進行數罪併罰,例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行為;存在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式妨礙公安人員緝私的行為;存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同時以暴力手段抗擊執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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