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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嚴重

一、強迫交易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嚴重

強迫交易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嚴重

從最高刑罰看,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最高量刑標準要超過強迫交易罪的量刑標準。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司法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

(法釋〔2013〕18號,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相關的犯罪人員有意擾亂我國的社會秩序或是對受害者進行打罵的,受害者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公安機關對這類案件進行辦理,辦理時還應考慮這類人員的受害程度,對這類尋釁滋事的當事人員進行判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