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正確界定敲詐罪
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並沒有一個叫做敲詐罪的,這裏的敲詐罪應該就是指敲詐勒索罪。這是《刑法》中比較重要的犯罪。實踐中,對此罪的準確界定,才能更好的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那到底怎樣才能正確界定敲詐罪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敲詐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詐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
三、敲詐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税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
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
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對敲詐罪進行界定,一般是通過對比敲詐罪與一些相似犯罪之間的區別進行的。這樣才能幫助我們更加準確的對敲詐犯罪做出認定。之後,依據《刑法》對敲詐罪的量刑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而要是不小心定錯了罪的話,則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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