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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定罪嗎

敲詐勒索是需要一定的數額才能立案調查的,一般來説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