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怎麼處罰
依據《刑法》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導致人民羣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羣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為了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誌、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歸納總稱。具體包括:
(1)制式服裝
(2)警銜標誌以及車輛號牌、警燈、警用警報器等專用標誌。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制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是警察標誌的嚴肅性和對警用設備的管制制度。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客觀行為為大量買賣警用制服、警銜、警用器械、警用車牌、頂燈等能識別為警用裝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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