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預備犯和犯罪預備一樣嗎

一、預備犯和犯罪預備一樣嗎

預備犯和犯罪預備一樣嗎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形態。

預備犯是指行為人僅在預備階段就停止犯罪的人。

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預備犯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於“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於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故也是法律所規定“可以”應有之義。)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

主要應考慮的情節有:

一是犯罪預備行為是否已經完成;

二是犯罪預備行為本身能否導致實行行為造成重大危害結果;

三是犯罪預備行為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等。

綜上所述,對於預備犯和犯罪預備是有一定的本質區別的,預備犯是在預備階段停止犯罪的一個主體,而犯罪預備是為了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一個過程,仍然會追究在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標籤:預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