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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的條件有哪些

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眾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賣的婦女與兒童,包括出於出賣目的,而為犯罪分子所綁架的婦女、兒童及所偷盜的嬰幼兒。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如已被他人收買的,也應屬於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從而可以成為本罪對象。被綁架的婦女與兒童,是指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婦女與兒童,如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而綁架的婦女、兒童以及除出賣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進行綁架並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的婦女與兒童。不屬上述的婦女與兒童,即使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進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暫時或較長時間控制的婦女及兒童,也不可能成為本罪對象。對於後者這種婦女與兒童,置之不顧,不進行解救的,不可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並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為,即行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採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彙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佈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為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後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等。

二、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對3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不解救被綁架婦女罪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第一是客體要件,第二是客觀要件,第三是主體要件,其四是主觀要件,這四個要件是缺一不可。

標籤:婦女 解救 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