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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罪判除緩刑開除公職嗎

一、過失犯罪判除緩刑開除公職嗎?

過失犯罪判除緩刑開除公職嗎

過失犯罪判除緩刑一般都會被判處緩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過失犯罪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緩刑期間有犯罪的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犯罪的不適用緩刑,應撤銷緩刑。

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儘管過失犯罪不帶有任何的主觀惡意性,但身為公職人員,無論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會給國家形象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況且,對被判緩刑的公職人員開除公職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