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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緩刑是否會開除公職

判處拘役緩刑是否會開除公職
對於公職人員來説,在實施犯罪之後,所需要承擔的懲罰不僅僅包括其行為所對應的刑罰,還包括剝奪其公職等行政懲罰。因此,作為公職人員來説,在觸犯刑法之後,能不能保住公職就是一個很嚴峻的問題。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官法》與《檢察官法》對此都有同樣的規定。因此,只要公務人員因犯罪被處以刑事處罰的,都是不能擔任公職人員的。
那麼我們來看看被判處拘役並且緩刑的,是否會被開除公職。
我們知道,中國刑法中規定的刑罰包括了拘役,也就是説,只要被判處拘役,就已經是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了,緩刑只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而已,並不會對刑罰的性質產生影響。
因此,公職人員被判處拘役緩刑時,就已經是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了,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