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一、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為動力或者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及彈藥。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稜尖刀等;
危險物品,是指雷管、炸藥、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的鐳、鈾等危險物質及硫酸、硝酸、鹽酸、砒霜等腐蝕、燒勺和劇毒物質。
二、本罪的構成條件
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攜帶上述物品;
2、行為人必須攜帶上述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進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攜帶數量很少,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則不宜認為構成本罪。本罪屬行為犯,只要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了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其並不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為構成必要。倘若發生其他後果,如爆炸、火災等,則應依其主觀的內容以他罪如爆炸罪、過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論處,非法攜帶的行為則不再單獨構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的管理辦法。
構成本罪的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他既可以是中國籍公民、也可以是外國籍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只要行為人攜帶了上述物品之一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又不聽勸告交出統一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即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攜帶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會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人或物的損害而攜帶並不聽勸告按規定處理。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是不得非法攜帶槍支的,對於犯罪分子不僅存在非法攜帶槍支的行為,還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和威脅的,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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