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一、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麼判刑?
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本罪的認定
(一)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構成犯罪的,應當定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適用刑罰。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分別實施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進站上車行為的,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攜帶炸藥、雷管進站上車,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適用《鐵路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1.攜帶炸藥、雷管、子彈,在車站、列車上發生爆炸、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同時攜帶炸藥、雷管,或者攜帶爆炸裝置的;
3.攜帶炸藥一千克以上的;
4.攜帶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攜帶槍支並子彈的;
6.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在車站或者列車上進行違法活動時使用,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具體認定是否構成本罪,應當對行為人非法攜帶上列物品的數量、危害後果等情節綜合分析。行為人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數量剛已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行為人進站上車後,能主動、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論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所稱“進站上車”是指進入鐵路車站或者乘上客貨列車。
(四)行為人非法制造、收買槍支、彈藥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後,攜帶進站上車的,應當按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與非法攜帶炸藥、雷管、槍支子彈進站上車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非法運輸槍支、彈藥並攜帶槍支、彈藥進站上車的,應當以非法運輸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五)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罪中“管制刀具”的範圍,應當依照公安部頒發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認定。
對於犯罪分子攜帶管制刀具進行公共場所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危害了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別是在發生衝突後還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和認定條件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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