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詐騙但是沒逮捕人可以放出來嗎?
涉嫌信用卡詐騙但是沒逮捕(即未下發逮捕通知書,但已拘留)的情況有以下幾種:還在偵察階段;相關證據材料未達到審批逮捕的標準。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已達到立案標準,經過拘留階段後會發放逮捕通知書,當事人在這個階段是不能被放出來的,如在拘留階段未抓到足夠證據會放人。下面來給大家詳細解釋。
一、什麼是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信用卡詐騙被邢拘,但檢察院沒批捕錢還了,人能不能放出來?
如果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也不會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以上已列舉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大家引以為戒。從第二個問題中可以看出,涉嫌信用卡詐騙但是沒逮捕的當事人,拘留期不發放逮捕通知書但是也不會放人,經過所有階段之後如果判定無罪會釋放,構成犯罪會根據情節的嚴重情況進行判定。如需進一步進行了解請在線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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