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罰沒財物罪的認定
貪污賄賂罪1.19W
1、本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樣也是單位特殊主體犯罪,只是本罪單位的範圍更小,即限於具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海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税務機關、衞生檢疫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執法部門等。
2、本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在違反國家規定和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財物上完全一樣。關鍵區別集體私分的財物不同:本罪集體私分的是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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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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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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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來潦是合法的行為。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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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