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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公安不上網追逃的情形存在嗎,是什麼原因

拒執罪公安不上網追逃的情形存在嗎?是什麼原因?

當事人有償還債務或履行責任的能力時,而拒絕履行法院判決書中規定的義務,被視為拒執罪。拒執罪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那麼拒執罪公安不上網追逃的情況存在嗎?這是由於什麼原因導致的呢?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為您解答。

一、拒執罪執行

雖然現階段兩高與公安部等部門共同建立起了執行聯動機制,但在拒執罪的問題上,三機關並不聯動。在實踐中的最大問題是公安機關立案難。

這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安機關的思想意識問題。不少公安辦案人員沒有大局意識,認為對此類案件的追訴是給法院解決難題,費力不討好。現階段全社會信訪壓力巨大,拒執案件中的申請人往往給法院施加了極大信訪壓力。如果以拒執罪立案後追查拒執人,意味着信訪壓力轉移至公安機關。同時公安機關本身案件壓力就大、機構分類複雜,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法院移交的此類案件常不願意配合。

二是我國拒執罪立案標準過嚴,要求過高。法院執行人員也承擔尋求和固定證據的職責。現行實踐做法中,法院執行人員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若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則需要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但往往鑑於法院執行工作開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侷限性,導致在證據尋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難,執行人員在執行調查中如若能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下落,則即能夠依法予以執行,也談不上再追究拒執罪的問題了。實際情形往往是,尋求被執行人轉移資產、隱匿資產的證據存在困難,在被執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證據也存在難度,行為類案件執行中如何證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則難度更大,實際上是將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舉證責任、偵察責任都轉移到了法院執行階段。 而產生上述問題的關鍵原因仍然存在於立法之上,對於拒執罪辦理程序應當區別於其他刑事案件,因為此類案件一般由法院執行局向公安機關移送。

二、拒執罪情形

1、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在城鎮有一套面積超過80平方米或雖不足80平方米,但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按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50%以上住房;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積超過60平方米,且房屋單價高於當地住房均價的50%以上;在農村有兩間以上房屋,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作為個人的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的六個月內,在銀行金融機構賬户上支取存款累計金額5萬元以上或雖不足5萬元,但超過執行標的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被執行人本人或與他人合謀,通過虛假贈與、虛假債務、虛假租賃、虛假仲裁、虛假訴訟等方式,逃避、妨礙執行的。

4、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揮霍金錢,累計金額達3萬元以上,或曾因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處罰後,再次進行高消費,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高消費的具體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

5、執行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停止侵害、遷出(騰空)房屋等義務,經人民法院採取罰款、拘留、查封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阻撓評估、審計等司法拍賣工作;在房產被司法拍賣後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該房產對抗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6、負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在執行過程中,經人民法院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單位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固定資產清單等直接反映財務狀況的材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執行義務人隱藏、轉移、銷燬或者偽造、變造財產權屬的有關憑證和資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執行義務人因其他妨害執行行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履行或妨害執行的。

如果已經斷定是拒執罪,公安機關明確職責,必定會在網上追拒執罪當事人。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進一步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