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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一、濫伐林木罪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濫伐林木罪代理詞的內容是什麼?

⒈首部。

⑴註明文書名稱。

⑵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⑶前言:簡要説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⒉正文。

⑴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⑵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⑶訴訟程序。

⑷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⑸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⒊尾部。

⑴代理律師署名;

⑵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有關濫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對於犯罪分子濫伐林木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濫伐林木造成了大面積的林木被毀壞的,是需要追究嚴重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