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濫伐林木罪的最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行條例》和《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林業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相干規定,濫砍亂伐的幾種情況及處罰標準:
(1)濫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或幼樹50株以下的,處其砍伐樹木價值2—3倍的罰款,補栽5倍的林木。
(2)濫伐樹木2立方米以上的或幼樹50株以上的,處其砍伐林木價值3—5倍的罰款,補栽5倍的林木。
(3)濫伐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或幼樹500株以上,為立案出發點,追究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濫伐樹木5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0株以上,處3—7年有期徒刑。
二、濫伐林木罪的最新認定標準是什麼?
(1)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
(2)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説。
(3)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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