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他人行賄如何定罪?
工作、辦事賄賂在私底下總有發生,有些人覺得如果不是自己親自行賄,而是讓其他人幫忙行賄是不是不用定罪,事實上,這也是構成犯罪的,我國《刑法》對於行賄罪和共同犯罪有詳細的規定,接下來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委託他人行賄如何定罪的。
一、委託他人行賄如何定罪?
委託他人受賄也是賄賂罪的共犯
二、什麼樣的行為才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賄罪共同犯罪也必須符合刑法的這一規定,其犯罪構成如下:一是犯罪主體中至少有一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一種職務犯罪,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在單獨犯罪的情況下,其犯罪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體與非特殊主體、不同的特殊主體之間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的問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的共犯的主體,受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也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構成。
二是各犯罪主體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廉政制度。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這是受賄罪最本質的特徵。受賄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中雖然有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本身沒有職務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他們在共同受賄犯罪中進行教唆、幫助等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體的行為來達到這一效果。因此,在受賄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體不論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客體都是同一的,即國家的廉政制度。
三是受賄犯罪主觀方面具有共同受賄犯罪的故意。共同受賄犯罪的故意表現為賄賂心理的溝通性。行為人對賄賂的追求,是受賄罪的主觀心理基礎,而賄賂心理的溝通、融合則是各共同受賄犯罪人勾結在一起,共同受賄的心理基礎。四是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犯罪主體相互配合進行受賄犯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各犯罪主體有可能分工不同,不像在單一主體的受賄犯罪中,犯罪主體只表現為受賄行為,而是表現出多種行為方式,如有的是教唆他人受賄,有的是幫助他人受賄,還有的是組織、策劃、指揮多人受賄。這些行為方式雖然並不相同,但都是同一受賄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各自的行動都是密切配合的,共同組成一起完整的受賄罪。
共同受賄是受賄犯罪的一種特殊形態,它比單獨受賄更具複雜性,是當前受賄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刑法有關條文的理解和對共同犯罪理論的具體應用存在爭議,各司法機關對共同受賄的判定標準不一,執法各異,成為當前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
一般這也是屬於賄賂罪的共犯。根據《刑法》,委託他人行賄,兩人都是故意賄賂,屬於犯罪的範圍,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量罪的標準以實際情況來判定,共同犯罪比單獨犯罪更復雜,需要仔細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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