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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毀他人財物他人敲詐如何定罪量刑?

以損毀他人財物敲詐勒索的處罰是要根據損毀財物的價值來確定的。為謀取私利,採用威脅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

損毀他人財物他人敲詐如何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確定敲詐勒索行為是否構成相應犯罪的時候,需要知道具體的非法所得的財物數額是多少,只要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的,那麼就可以定罪處罰,之後會再按照不同的數額作出不同的量刑。具體的量刑內容,我們是要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瞭解的,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