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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如何界定

法律1.3W
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如何界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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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兩罪極其相似,兩罪在犯罪主觀方面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觀方面都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等。二者所不同的是犯罪主體,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注意把那些名為單位,實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區分開來。一般而言,二者的區分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要看是以誰的名義去行賄以及行賄資金、財物的來源。如果以單位的名義利用單位的資金、財物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

其次,要看行賄的決定是誰作出的。如果行賄的決定是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有關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則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

最後,關鍵要看行賄所得的不正當利益的歸屬。單位行賄罪的實質就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而行賄,因此,不正當利益的歸屬是區分單位行賄和自然人行賄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對於“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因此,如果行為人事先出於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而以單位名義行賄並個人獲取違法所得的,或者在進行單位行賄過程中臨時起意而將獲取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個人行賄罪論處。如果單位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已歸單位所有,事後對單位行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又採取一定手段予以侵吞的,則該對單位行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不僅要對單位行賄罪承擔法律責任,其侵吞行為,符合其他條件的,還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或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