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敲詐勒索有何區別
一、盜竊罪與敲詐勒索有何區別
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在於:
1、客觀方面不同,盜竊罪是以平和的手段祕密竊取;而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
2、客體不同,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入户盜竊怎麼認定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作為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户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並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入户盜竊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應當與普通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一致,都應以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為犯罪既遂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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