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可以同一所律師辯護嗎
一、共同犯罪可以委託同一所律師嗎
司法實踐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為兩個以上被告人辯護的情況不少。法律對這個沒有禁止性規定,應該是允許的。刑訴法、律師法禁止的是,一個律師為兩個以上被告辯護等利益衝突行為。但是律所這樣做,是否合適、合理呢?這個問題還是有點複雜的。
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是:其一、同所律師,交流方便,容易串供;其二、同案被告人之間有利益衝突,譬如同案犯的指證等問題。其實,第一個問題是偽問題,如要串供,不同所的就不能嗎?相同的所概率就會大嗎?事實上,串供是嚴重違法行為,無論本所或不同所律師都是禁止的,這個是律師個人的操守問題,與律所關係不大。第二個問題,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般而言,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立場基本是一致,譬如無罪或否認指控,但確實也有立場不一致的地方,譬如有的是無罪辯護、有的是罪輕辯護,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推卸責任,有的存在被告人互相指證主犯等問題。對於立場基本一致的案件,同一律所的律師辯護,沒問題,但對於立場可能衝突的,同一所律師辯護是否合適呢?即律師之間,會不會因有同事之誼而有所交易,而犧牲當事人的利益呢?我認為,這種情況下,律師應該把情況告訴委託人,徵求其意見為妥,如果委託人信任的,可以繼續辯護下去,如果委託人有疑慮的,則應終止其中一方的辯護,以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或者引起外界不當的聯想。
二、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三、怎樣認定共同犯罪的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立場基本一致的案件,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同一律所的律師可以擔任代理人進行辯護,但對於雙方立場存在衝突的,是否可以同一所律師,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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