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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

公司法修改後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法定出資期限的規定,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的方式進行。公司法修訂後對於刑法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罪,是否還按犯罪處理?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具體可以按時間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後不按犯罪處理
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通常法律法規有是特殊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個階段:之前立案需要撤案
對發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除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已經批准逮捕的,應當撤銷批准逮捕決定,並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起訴的,應當撤回起訴並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抗訴的,應當撤回抗訴。
歐陽律師建議:雖然法律修改後已經不再嚴格追究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但是股東虛假出資的民事責任仍然是不可逃避的,合規經營才是企業長久發展之道。

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