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我國註冊資本已經實行認繳資,但是股東虛假出資的問題仍然存在。對於虛假出資的,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那麼,關於虛假出資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一般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對於股東虛假出資的民事責任,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但是,誰對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實進行證明並在事實真偽不明時,承擔證明責任呢?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原、被告之間分擔證明責任的。即《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也是為了使民事訴訟能夠有序並富有效率地進行。這裏的“主張”,是指具有實體或程序意義的法律事實,而不能被理解為一種主觀態度或意見。一般來説,一方當事人提出某種事實聲明後,其構成一種主張。而對方當事人或單純否認,則不構成新的主張;若做出積極抗辯,則又構成新的主張。按此規定,舉證責任是根據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的事實而確定的,是先主張事實,然後對所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對股東虛假出資的舉證責任,應由已出資股東、公司及債權人主張股東存在虛假出資行為的當事人承擔
二、具體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對於已出資股東為原告的訴訟: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股東虛假出資的事實,而若該股東對自己在公司設立時已足額繳納出資不能舉證,也未能提供在公司設立後將驗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户的證明,即承擔敗訴的責任。符合虛假出資行為的法律特徵。
(二)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訴訟:公司作為法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志。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股東存在虛假出資的事實。同上,該股東需要承擔證明自己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
(三)以債權人為原告提起的訴訟:債權人作為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方,若主張公司股東出資不到位,當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於出資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在公司或出資人手中,債權人取證在事實上存在困難,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明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因此,只要其能舉出能使人對股東出資虛假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者相關證據線索,不用達到民事訴訟上的證據優勢證明標準。
總之,對於股東虛假出資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為原告的不同,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又有所不同。希望本站網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不妨到我們本站網站上找尋專業的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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