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了爆炸罪是危險犯嗎?
一、觸犯了爆炸罪是危險犯嗎?
爆炸罪是典型的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危險的行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二、爆炸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犯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3、犯罪主體
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主觀方面
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
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刑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於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後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於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四、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區分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後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爆炸或者其他危害大多數公民的行為完成自己的意圖時都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在實施爆炸時只有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當事人都是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當公民達到了十四周歲就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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