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認定爆炸罪是危險犯?
社會中總是有隱藏的危險分子影響着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全面的保證公共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規定了危險犯的行為,對於各種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斷標準都各不相同,那麼關於爆炸是否認定爆炸罪最是危險犯呢,我們通過下面的文章來了解一下。
一、是否認定爆炸罪是危險犯?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爆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劃分
兩者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刑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於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該罪是舉動犯,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後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於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通過上文對危險罪的認定,我們可以知道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認定爆炸罪是危險犯,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了犯罪。保證社會公共安全是社會發展的基礎,才能讓人更安心的在周圍環境下工作,以發展我們的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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