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成都盜竊罪金額新規定是什麼

成都盜竊罪金額新規定是什麼

一、成都盜竊罪金額新規定是什麼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結合我省盜竊罪具體數額執行標準規定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牧區偷牛盜馬價值三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今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6月27日

二、要如何判斷盜竊罪的罪與非罪呢?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論處:

(一)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二)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主動投案的;

(四)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盜竊行為雖然因為數額不夠,而無法認定構成犯罪,但此時可以從行為上面考慮,自從《刑法修正案八》以後,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行為,如扒竊、多次盜竊、入室盜竊等等,則就不需要考慮具體金額了,在定罪的時候可以直接認定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不過之後的量刑處罰,還是要結合盜竊金額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