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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辭退職工賠償

法律2.49W
民營企業辭退職工賠償
工傷保險是一項什麼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  為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文件)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2‰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為單位參加 工傷保險。 四、工傷醫療: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憮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區[2005]6號)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底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