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上門尋釁滋事怎麼處理
隨着教育的普及,人們對於知識或多或少都學習過,因此大部分的人能夠正確並且準確的認識自己,解決發生的矛盾。但是總有一部分人比較衝動,解決問題的方式不理智,慣用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比如:打架、尋釁滋事等等。那麼,對方上門尋釁滋事的行為違法嗎?如何判刑呢?
一、對方上門尋釁滋事怎麼處理
1、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他尋釁滋事行為。
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5、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五)、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六)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七)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
綜上所述,針對一些人在處理問題或是其他個人集體行為不恰當的行為方式,如果打擾或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屬於違法行為,輕者判拘留,如果只是傷害或公共不利影響較大則可能會立案,判以刑罰或拘留罰款。如果出現對方上門尋釁滋事的現象可以報案,尋求公安機關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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