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可以起訴第三者嗎
不可以起訴第三者,也不能追究她的責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有4個:
1、離婚是由於夫妻一方實施上述行為造成的。
2、一方給另一方造成了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
3、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
4、行為人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不能起訴對方。
二、可以要求第三者精神損害賠償嗎
如果第三者造成了當事人的實際損害,主張賠償(包括精損害賠償)從法理上是可以成立的。比如第三者的介入造成了當事人因此而自殘、自傷、自殺等造成了精神上的實際損害且損害後果明顯的,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但沒有明顯的實際損害,僅以第三者介入侵犯了當事人的家庭幸福權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其主張難以得到支持。一是歸責上難以確立責任主體,有時第三者並非主要過錯人或責任人,難以明確是誰對誰的侵權;二是這涉及於人身權的專屬性,難以定位權利人,是以第三者的相向方為權利人?還是以第三的相對方為權利人?還真不好確定。
雖然有不少家庭是因為第三者的出現,從而導致家庭分崩離析。但嚴格來説,在追究責任上面,卻無法輕易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除非第三者介入家庭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婚罪或者破壞軍婚罪。若僅僅是起訴要求第三者就離婚做出賠償的話,這是不可以的。不過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若滿足條件,則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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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離婚證是否就代表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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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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