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財產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集資詐騙是一項損害人民羣眾個人財產安全的惡性犯罪事件行為,規模較大的對人民羣眾財產危害性越大。因此,國家絕對不能對他們進行姑息。集資詐騙通常是為了求財,犯罪行為人被抓拿歸案之後對於其身後聚集的財產如何處理也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今天,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集資詐騙財產的處理方式等資料來進行解答。
集資詐騙財產處理方式
對於集資詐騙的財物應當扣押、凍結(含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該返還給受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應按被害人被騙款物佔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以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被害人的,應當上繳國庫。
一、刑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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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集資詐騙的所有財產都不是通過正當的勞動或者其他途徑來的,都是通過欺騙哄騙個人財產得來的。因此其中必定有受害人一部份財產。上文已經詳細講述了集資詐騙的財產第一要先歸還受害人剩餘的上繳國庫不得自行挪用和處理。以上可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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